1、企业变更、合并、分立后,以前的合同需要继续履行,且原债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