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股东出资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
首先是公司催缴股东出资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的,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取消其股东资格。其次是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最后是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的章程,对于未出资的股东进行合理限制。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三十日内。
收到股东的书面转让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都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个体户没有股权转让的说法,可以直接签订财产转让协议转让,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工商登记,把此前债务债权约定清楚,把转让的资产列明。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个体工商户之间如果关于合伙投资等相关的事项发生一些纠纷的话,选择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完全是可以的,比如说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是仲裁的话,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有仲裁条款约定,否则也是属于无效的。
公司第一大股东宣布减持股票会对公司的股价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是因为作为大型的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说是前十股东,基本上都是机构投资者。相比于自然人而言,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能够拥有更雄厚的资源。这种资源来自于机构投资者内部所占物的各种专业人士。包括经济分析师、注册会计师等各种对于市场行情公司内外部情况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机构投资者宣布坚持某些公司的股票,会释放出一种投资的消极状态。因此许多人也会跟随机构投资者做出一样的决定。
公司第一大股东宣布减持股票对于公司的股价会有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减持持股票的时候,会有许多的投资者跟随第一大股东减持自己手上的股票。所以对于公司而言,会有大量的资金流出的现象,资金流出很大程度上也会导致公司股价有下降的影响。所以公司股价下降很大程度上也会由于股东宣布减持股票影响。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股权转让经常发生,其他股东在绝大多数时候是配合的,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毕竟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公司章程,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变更登记,实践中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如果其他股东不配合,不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更不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其他股东拒绝签字,那么股权转让资料是不完整的,工商行政部门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变更。
一、在确定股权转让前按照约定向其他股东用邮政快递(EMS)的形式发函,通知将要转让股权的事实,征求其是否行驶优先购买权。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尤其是通知形式。在通知地址方面,要注意按照其户籍地址、常住地址一齐发函,避免其声称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在通知形式方面要注意采用EMS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多种形式。
三、找出其他股东拒绝配合的真正原因,并做好说服工作。除了让拒绝配合的股东明白继续合作的好处之外,还要让其清楚拒绝配合不仅不能阻挡股权转让,而且还会给将来的股东合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聘请律师全程指导。律师不仅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来催促对方履行配合义务,而且通过全程的规划避免不必要的失误。股权转让一般而言比其他事务更加需要律师的帮助,除了手续方面外,还有就是保证转让的顺利进行。
五、采取一定规避措施,实现股权的转让。比如可以采取股权托管、抵押担保等手段首先在操作中实现股权的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后慢慢办理,毕竟股东之间有很多事情需要互相照顾到对方利益,否则在其他事情上也会受到阻碍。
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状与其他民事起诉状格式一致:
起诉状
原告:
住址:
工作单位:
被告:
单位性质: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