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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2人看过2024-01-01

    1、转让股份要交税。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131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 140人看过2024-01-01

    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可以质押,但是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

    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31人看过2024-01-01

    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应提供的文件

    (一)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股东出资协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增资扩股批文等);

    (三)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四)公司签发的股权凭证和经公司确认(加盖公司印章)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磁盘。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姓名和名称、持股数量、股权凭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其中的法人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

    (五)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六)公司说明(公司沿革、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七)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托管的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托管经办人授权书;

    (九)公司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 179人看过2024-01-01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想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195人看过2024-01-01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基于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后股权如何处理,根据工商总局对于《公司法》74条法定回购条款的规定,收购股权应依法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2、股权回购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资工商变更手续。根据司法判例(2024)民提字第79号,公司名义上进行减资,但未履行减资法定程序的,视为抽逃出资性质。

  • 193人看过2024-01-01
    不需要

    1.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126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权转让协议;

    2.合营他方同意;

    3.审批机构批准;

    4.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这4个步骤缺一不可,旨在维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保持审批机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身份的有效监控.从总体来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比起内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复杂得些。从长远看,应当废止三套外资企业的法,实现外资企业的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凡是涉及外资投资企业股东权转让事项的,都应与内商投资的公司一体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立法者不应、也不必就这些内容作出相重叠、相抵触的规定。

  • 146人看过2024-01-01

    在公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性质观点有三,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运作,特别是股份公司,其涉及众多人的利益,为了确保资本流通和交易安全,保护各种利益,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的力度不断加大,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和法律责任等章节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特别是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罚则正好说明了公司法为强制性规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就是一成套合同规则,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所以公司法应是合同的任意法,是自治法。公司规则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他性,由市场提供示范合同规则是没有效率的,只能由国家提供。所以,公司法存在的价值在于提供示范合同规则,公司法文本是行动指南,从而有利于节约谈判成本。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公司法有很多公法性质的规范,但公司法在整体上还是私法性,起着调和经济自由与社会安全的作用,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结果,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体现了股东、公司、社会三者的利益平衡,在公司法实践中,由于完全的私法自治可能导致极不公平的后果,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众多人的利益,为了确保资本流通和交易安全,保护各种利益,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的力度不断加大,所以公司法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则也有任意性规则,是二者的综合。

  • 137人看过2024-01-01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号中。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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