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只要隐名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需要交税。
如果股东是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20%,如果股东是企业,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首先要看原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性的约定,如无限制,则可以自由转让,双方签字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就可以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由此可以看出,股权冻结后,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的收取、股权质押等股东权利被限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在股权冻结期间依然会转让其还处于冻结状态的股权。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公司。
2.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要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其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补齐出资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不因其股权转让行为而免除。
在受让股东明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应当向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时,公司具有请求出让股东、受让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的选择权。
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确实不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但未主张撤销、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股东构成了对受让股权权利瑕疵的明知,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二)质权保全权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三)转质权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1、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虽然规定质押的实现方式有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但在司法实务中,双方能够进行股权折价处理的方式很少,最主要的方式还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由此,就会牵涉到股权的价值问题。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基本上是以该股票的若干个交易日的交易平均价格为基准。因此,本文暂不讨论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而主要是探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问题,以及接受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价值是股权质押担保的基础,从有的接触的公司来看,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不重视股权价值的分析,而只在乎该等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法律的效力规定。如果质押公司股权价值不大,那么质权人得到的只是一份空头保证。
2、公司股权价值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3)出质股权的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在决定是否接受公司股权质押时,不仅应充分考虑质押股权的价值,而且还要密切注意质押股权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我们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应与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将质押股权的分红收益提前用于清偿债权,以此来最大可能地规避风险。
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0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2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