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日内。
收到股东的书面转让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都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