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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人看过2024-01-01
    不收现金要股权是合法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了。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说明,股权转让是可以通过现金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的,这是《公司法》当中所作出的规定。股权加现金式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

  • 174人看过2024-01-01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回购质押方式如下: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⑵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⑶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注: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⑷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出质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股权已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中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

  • 121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50个以下。法律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没有特别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股东完成出资后就取得股东资格。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120人看过2024-01-0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192人看过2024-01-01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 133人看过2024-01-01

    股东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企业先后进行了改组改制,各种类型的公司随之相继涌现。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利的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南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遭侵害。因此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保护股东权利。

  • 132人看过2024-01-01

    股权确认之诉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130人看过2024-01-01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至于司法裁判标准,也从过去只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准的原则过渡到现今的内外有别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审查标准上不再一律以工商部门登记中注明的股东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认定,如果公司的股权确认不牵涉纠纷当事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法院会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再根据案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如果牵涉第三人,则会从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以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为准作出判决以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 198人看过2024-01-01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而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 250人看过2024-01-01

    股东死亡后股权由其合法继承人来完成继承同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是股东方面的资格证。

    1、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2、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份可以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国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

    3、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比如规定,当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死亡的股东的资格时,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处理股权继承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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