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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01

    1、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2、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 148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些哪些事项呢?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 135人看过2024-01-01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 160人看过2024-01-01

    股权内部的转让程序是:

    1、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

    2、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3、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4、更改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给受让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34人看过2024-01-01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 126人看过2024-01-01

    1、在处理公司治理和纠纷实务方面,股东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股东知情权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主要权利,《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知情权却并未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常常出现疑义与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专门开辟一节对股东知情权做出相关规定,拟解决《公司法》施行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相关纠纷。

    2、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 129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 143人看过2024-01-01

    属于

    扩股增资属于改制重组,属于内部重组。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起到公示的作用。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123人看过2024-01-0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 153人看过2024-01-01

    1、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签订“代持协议”或“持股协议”以此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协议是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的,但是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但是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法律而言,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即合格股东,隐名股东如果想要行使知情权就必须要“浮出水面”,取代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做到“名副其实”方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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