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货币出资的规定
货币出资较为简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但需要股东立即动用其流动资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
对此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由于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货币出资的时间,因此在分期缴纳资本金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自由选择货币出资的期限,即可以先非货币出资然后货币出资,或者相反。其二,货币出资必须最低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相当于认可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70%,这对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20%(高新技术不得高于35%)是一较大突破。
二、定义
现金出资又称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
三、新公司法货币出资中的非法货币出资规定
货币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中一种,《公司法》中对于货币的来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是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现金,公司的设立同样具有一样的效果。至于货币的非法来源责任,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关于这种运用非法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
1、非法获得的现金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理由是:以此种非法货币投资不能合法地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在他人行使追偿权时,公司具有返还义务。这是由于非法获得的现金不具有可保护的价值,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的运转和社会整体安全,如果将非法获得现金出资认为是有效的,将使合法权利人处于不利,是不公平的。
2、非法获得的现金能作为公司的出资。理由是:货币本身是种类物,持有即为所有,不存在原所有人追及返还原货币的问题。所以其引发的责任基本上都是债法方面的责任,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原货币所有人可要求返还等额的货币,或是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法获得人将货币向公司投资入股,形成了法律关系不仅关系到投资人个人利益,还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善于其他人的利益。这种法律关系与原货币非法取得形成的双方债权责任关系同样是司法领域内的关系,但因为牵涉利益群体多元、不特定,法律有必要维持其稳定性,即社团一旦形成,不得随意解散。
3、折中的立场看问题,即应区分非法获得资金的手段及动机,甚至应考虑获得现金的向对方善意与否。
小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方法如下:
一、提议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后解散公司。
二、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无需经过股东同意,如果公司自行申请破产,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四、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五、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
六、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4、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7、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分类。
一、共同的权利:
1、以认缴的出资额、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2、享有资产收益权;
3、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
4、为公司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
6、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
7、有可以被选择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发起设立的,有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参加创立大会的权利;
3、公司不能成立时,请求返还股款及存款利息的权利;
4、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5、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7、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9、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10、按照股份进行表决的权利;
11、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1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3、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4、公司成立后获得股票的权利;
15、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16、法院公告股票失效后申请补发的权利;
17、对列入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
1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权;
19、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权;
20、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一是公司解散后,在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二是如果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判决解散,债务结清后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分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