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和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均须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
控股股东的法律法规
1.1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为规范制度。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从事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四)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现代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显著特征是股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公司不是由股东经营,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经营管理。这便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制度,即使在掌握投票权的情况下,股东也只能通过选举董事会等方式间接地影响公司资产的营运。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情形下,股东作为出资人虽然享有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和权力,但股东已不能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小股东得以与经营阶层面对面沟通的最重要的途径是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股东行使股东资格的重要场合,旨在审议公司的重要事项并做出表决。传统公司法往往授权董事会安排、决定股东大会的议程和议决事项,这同时也为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提供了机会,因为董事会中的多数成员通常是由控股股东提名或委派的。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召集股东大会并决定所需议决的事项仍是董事会的一项基本职能。但对少数股东来说,他不仅有权参与股东大会,还希望就关系到公司发展和自身利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议题。但根据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股东按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决定其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大小。中小股东根本无法决定股东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对于股东大会的事项,他只有选择对议题同意与否的权利,而没有选择议题的权利。
股东权益增长率怎么算
股东权益增长率是指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保留的数额对股东权益总额的比例关系。换言之,凡一企业从每年所获得的税后利润,扣除股利发放数额后留存于股东权益的部分(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占全部股东权益总额的百分比,表示该企业当年度股东权益增长的速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股东权益增长率=(税后利润—股利发放数)/平均股东权益×100%
股东权益增长率系由于企业保留所获得一部分税后利润的结果,显示一个企业不靠外界融资(仅由保留的税后利润增加资金)而成长的可能性。此项因保留的税后利润而促使企业资金增加的部分,经过再投资的结果,将创造新的投资报酬,产生另一项股东权益增长率。
股权可以转让,因为《公司法》第71条很明确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后面设置了不少转让的前提条件,比如要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该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等等。
总之向我们传递信息就是:不管怎么样,股东只要想转让股权,没有可以阻碍的因素。但是,71条最后一款令人开始疑惑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何正确理解
法律赋予了公司自由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很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些约定也有总的前提,即,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原则。
公司法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国家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经营等活动采取自我治理优先的原则,只要没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当事人股东之间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此处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能违反国家对鼓励经济发展,公司股权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所以,章程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也可以宽松,在章程中对该类事件没有规定的,再寻找公司法的约束力。
针对股权转让的问题,章程可以约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这就比公司法严格多了;也可以规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1/4股东同意”,这又比公司法宽松得多;还可以约定“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等等。章程的这些规定均为限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时刻保持公司稳定性和经营活力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那么当股东不想继续参股时,公司其他股东又不愿受让,势必将限于一个人为的公司僵局,股东的权益无法收到保障,将会行使其他诉权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进行诉讼,极易导致公司经营陷入不稳定状态,这个人为的火山爆发前的结果是不被任何人所希望见到的。所以,立法本意也重点关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稳定发展,靠公司章程的认为约定禁止股东的合法权利并不现实。
公司破产了不能经营。
公司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组,而清算期间,公司虽然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只能在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