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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然后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19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诉讼是相对于代表诉讼而言的。直接诉讼亦称一级诉讼,通常认为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也有学者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它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的,即某一行为可能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又侵害了少数股股东的权益,因而针对一项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既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也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但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赠送股权后享有股东身份,可以参与分红。分红不享有股东身份,只是拿到钱。

    股权是指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股东根据所持股票份额的大小从而享有不同的权力以及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股息和分红是有区别的,在数量上,股息的比率一般是固定的,而分红却随公司的赢利状况可多可少;在时间上,股息发放时间于年初或年底,也可以分期多次发放,而分红一般在次年年初发放;在来源上,股息不一定从赢利中发放,而分红必须从赢利中发放;在对象上,普通股不一定获得股息,要视公司的状况而定,而优先股一般有股息收入的保障。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若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并不能产生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但是由于公司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完成的效力仅具有对内对抗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当事人。

    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双方业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和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权变更是向公司变更登记,即变更股东名册。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权变动生效应当以内部变更为准,外部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非股权变动的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 121人看过2024-01-05

    1、限制大股东权利: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3)表决权排除制度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34人看过2024-01-05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 130人看过2024-01-05

    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详解:

    当股东大会形成的合并决议有瑕疵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并决议的诉讼。撤销之诉主要因股东大会的决议在程序形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提起的,只要决议有瑕疵,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提出撤销合并协议的诉讼。在合并决议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提出确认合并无效之诉。所谓严重瑕疵,是合并协议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违反了股东保护的平等原则、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后,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以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并披露有关事实的书面陈述,是申请募股的必备文件。招股说明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予以公告。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如下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5)公开募股。发起人获准募股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127人看过2024-01-05

    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离婚时法院如何认定

    对于离婚时因配偶单方转让股权效力认定争议,律师在处理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第一、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亲密程度

    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态。

    第二、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股权转让的价款,是法院评判此类案件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

    第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关系深化的对比

    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关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

    第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法院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

    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让方将股权再行转让,将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恢复股权原始状态的难度,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将使涉讼层次增加,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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