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自己的公司上班的,应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发放工资,发放多少工资由当事人与公司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股权已转让,股权受让人未办理登记享有股东资格吗
因此,发生股权转让时,原股东与股东受让人都应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但是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审查股东资格,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等。
一般来说,只要股权受让人,已经实际出资购买了股权,甚至已经已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就应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此外,要是股东名册已经进行变更的,也是认定股权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佐证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受让人没有办理工伤变更登记,存在诸多风险很大,如原股东“一股二卖”、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甚至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等等。
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
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三点问题:
一、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为企业投资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出现股本溢价,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对于被投资企业账面记载而言,其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溢价”两部分,体现了资产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这一点,可从《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文中得到印证: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可见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也应予以关注。
二、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份额究竟能否在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问题,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在2008年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国税总局对这一问题的口径终于统一,并在国税函[2024]79号文中予以明确,即: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这一结论也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中论调一致,即: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50万元,2024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了B公司,则股权转让所得为:300—10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与股权转让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撤资或收回投资的情形,被投资企业累计留存收益视同其已经分配,按其减少实收资本的比例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确认的股息所得,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从撤资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的币种换算问题。如果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时使用外币投入资本,那么应如何确认其股权转让所得呢?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此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也就是说应将转让价和成本价都换算为原投资时的币种,进而计算出股权转让所得,再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方式:
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决议撤销权、解散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
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再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不能再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股东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规定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现实中有很多关联交易。一是交易机会掌握在股东自己手里,“月第一”;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第三,合法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有利。所以《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关联交易,为关联交易铺路。世界上普遍的做法是建立投票回避制度。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事项与股东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保护小股东权益。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权利制衡机制。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法中的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了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失效,三权分立成为三权合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利,从而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有效发挥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责,维护小股东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为了避免“花瓶董事”现象,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独立董事的选择和薪酬应该由少数股东决定;第二,为防止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独立董事任期不宜过长,任期届满后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三、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同意并签署,独立董事应对其签署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如果独立董事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在关联交易中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目前政府只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没有要求其他公司。从现实来看,独立董事有必要全面引入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的唯一性有助于简化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
近期一些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频繁减持、“精准”减持、“清仓式”减持等行为,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表示,在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违规减持的同时,监管部门有望进一步完善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必须依法合规,不能恣意妄为。接受中国证*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应完善相关制度,疏堵结合规范减持行为。重要股东及董监高都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完善减持制度应注意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1、股权质押规定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进行规定,具体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流程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
(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