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少数股东权益怎么保障,我们有两种机制:一种是事前机制的保障,事前机制的保障,有执行权保障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有。第二是累计的投票制度。第三一个表决权回避制度。就是说有些股东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候,他有一些规定的问题,他不能投票,他必须要进行回避,这个可以在公司章程当中予以设计。
第四、少数股东权制。这个可以在公司章程当中明确,少数股东具有哪一些特别的权利。
第五、对一些异议股东,它的股份有回购请求的这个权的制度的设计,就是说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我们法律也有规定。那么事后机制这个小股东他也有一系列的权利,第一可以行使这个解散公司的权利,还有直接诉讼或者代位诉讼的这个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1、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来对股票本金进行计算的一部分。
2、资本公积,即股票的法定的财产重新估计增值、发行的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总价值等几部分。
3、盈余公积,一般分为任意的盈余公积与法定的盈余公积两部分。后者是为了应对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风险,强制对企业税后利润额的规定比例进行提取;当法定的盈余公积总计达到了注册资本总额的规定比例时,便可不再进行提取。
4、法定公益金,即对企业所有税后利润额的规定比例进行提取,主要被用于企业福利方面的支出。
5、未分配利润,即企业留置以后分配处理的利润额。
在企业总资产当中扣除了债务所剩下的部分,叫做股东权益,又被称为净资产。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能够准确反映企业自有的资本。当总资产低于负债的总金额时,代表着企业陷入了资产不及债务的困境当中,股东权益自然而然的消失殆尽。与之相反,股东权益的金额数量越大,更加彰显企业的雄厚实力。
股东权益总额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也称为净资产。股东权益总额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股东权益比率也叫净资产比率,是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企业资产中有多少是所有者投入的。值得一提的是,有时一些公司不是由于股东权益比率过低而导致亏损,而是由于行业不景气导致亏损。这样的公司较容易实现扭亏。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才可以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期货公司的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不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有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持续盈利,连续经营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投资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结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且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相关;
(六)无大额到期未偿债务;
(七)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八)不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主管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最近三年内担任公司(含金融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六)至(十)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信誉良好,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无直接责任不满3年。
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最大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股东不应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才培养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有持续补充期货公司资金的能力,有妥善处理期货公司因风险可能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的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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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领亿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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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如存在尾差,是因四舍五入导致的。
2、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为其自身资金需求,不用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控股股东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具有足够的资金偿付能力。
3.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股票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以其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所以公司解散清算时,由公司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