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后,可以申请破产的人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股东是不能申请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另一个法律武器是通过司法诉讼阻止对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侵害,或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请求补偿。在这一法律武器中特别有力的法律保护方法是代位诉讼和集团诉讼。新《公司法》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引进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虽为股东代位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股东的代位诉权。
我们看到的大多数公司诉讼属于直接诉讼,即公司作为原告对股东、董事、高管等公司内部人主张公司权利,例如要求股东补足出资,要求经理返还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收益以及要求控股股东赔偿关联交易损失的诉讼等等。股东为原告就各种股东权利以及股东权上利益,无论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向公司或特定义务人提起的诉讼也是直接诉讼,典型的诉讼为要求公司分配已宣布股利,要求查阅股东名册、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账簿,申请撤销董事会决议和申请解散公司等。
代位诉讼的代位诉权只有经过法律确认才能产生,法定代位权是代位诉讼产生的前提。在公司法律关系中,经法律授予代位权的主体提起的代位诉讼有:
第一,股东代位诉讼,即特定情形下,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和实现公司利益提起请求公司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诉讼。股东是代位诉权人,享有直接诉权的公司是被代位人。典型的股东代位诉讼是当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由于侵权人的控制地位而使公司无法以自己名义追诉、怠于或拒绝行使诉讼权利时,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对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控制人。
第二,董事代位诉讼,有的国家立法授权公司董事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获得相当于股东代位诉权一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当董事会无法做出公司是否起诉的集体决议或集体决议不起诉时,董事会中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可以单独行使职权决定提起代位诉讼。董事代位诉讼的诉权性质、诉讼标的、诉讼程序与股东代位诉讼基本一致,区别在于董事获得原告资格无需遵守法律对持股的特别要求。大部分国家仅承认股东的代位诉权,而没有给予单个董事为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是公司的代位诉权人。
第三,债权人代位诉讼,债权人的代位权分为两类,一种代位权是属于债权保全性质的代位权,是经《民法典》确认的一项债的权能,另一种是为救济公司损害的代位权,是经《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利害关系人对公司享有的实体权利。但对于救济公司损害的债权人代位权,各国并未像认可股东代位权一样给予普遍认可。理由在于债权人并未处于股东的利润索取、剩余财产索取和承担公司亏损的地位,在分配公司利益时债权已比股权处于优势。
我国立法中并没有设立集团诉讼制度,但确立了代表诉讼制度,即当事人无法全体参加诉讼而可以由经特定程序产生的代表人代表整体行使诉权。代表诉讼在各国表现形态各异,有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股东权益(即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股东权益总额分为五大板块:
一、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来对股票本金进行计算的一部分。
二、资本公积,即股票的法定的财产重新估计增值、发行的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总价值等几部分。
三、盈余公积,一般分为任意的盈余公积与法定的盈余公积两部分。后者是为了应对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风险,强制对企业税后利润额的10%进行提取;当法定的盈余公积总计达到了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便可不再进行提取。
四、法定公益金,即对企业所有税后利润额的5%-10%进行提取,主要被用于企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五、未分配利润,即企业留置以后分配处理的利润额。
在企业总资产当中扣除了债务所剩下的部分,叫做股东权益,又被称为净资产。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能够准确反映企业自有的资本。当总资产低于负债的总金额时,代表着企业陷入了资产不及债务的困境当中,股东权益自然而然的消失殆尽。与之相反,股东权益的金额数量越大,更加彰显企业的雄厚实力。
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
1、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5、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需要。
分公司设立所需资料: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4、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5、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7、总公司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公章和股东私章)
8、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照片。
9、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10、分公司办公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1、分公司独立核算的证明资料,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向公司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发起人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出资不足的情形时,有权向未足额缴付的股东追偿。
3、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6、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