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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06
    进行股权激励,首先要选好激励对象,应从战略高度对人才给予高度的重视,使激励对象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其次激励股票应分阶段授予,每个阶段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票。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并设置未完成目标和严重失职的股权处理意见。
  • 145人看过2024-01-06
    1、封闭性限制。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2、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3、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4、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5、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 140人看过2024-01-06
    1、普通转让和特殊转让是根据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规定来划分的。普通转让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交易。特殊转让是指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转让,如股权质押和离婚、继承和执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是根据受让的不同进行分类。内部转让是指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3、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是根据转让中标的是否分割而划分的。部分转让是指股东对部分股权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对两个以上主体的转让。全部转让是指股权的共同转让。
    4、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是根据转让所依据进行的。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同意的转让,如股份转让。法定转让是依法转让,如股份继承。
  • 140人看过2024-01-06
    1、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2、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
    3、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公司股权转让的,报原审批机关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4、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
    5、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工商变更。
  • 132人看过2024-01-06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责任;
    14、附则。
  • 644人看过2024-01-06
    1、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资本时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可以看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可转增资本。
    2、公积金还可以按照提取是否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165人看过2024-01-06
    常见股东权益纠纷处理方法:
    1、依法行使知情权。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
  • 138人看过2024-01-06
    1、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2、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 142人看过2024-01-06
    1、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2、这种情况下,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和形式要件上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是被记载的他人,隐名人的实质为提供资金者,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者,一般情况下其动机是为了规避法律。
    3、因此,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应认定被记载人为公司股东。对隐名股东出资的资金,应当按照与被记载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和倡导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
  • 164人看过2024-01-06
    股东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权的合法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对有限责任公司产生深远影响。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设立的,如允许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不受限制,会导致新旧股东不合引发纠纷或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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