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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06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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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06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十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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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06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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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06
对于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人们常常抱以怀疑的态度,似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后,股东便不可以进行其股权的转让。
其实,股权存续期间与公司存续期间相伴随,股权随公司主体设立而生效,亦随公司主体消失而失效。正如人们所知,公司解散仅是引发公司清算进而消失的法律缘由,自公司解散至消失将有一个过程,甚至还会是漫长的过程,公司解散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消失。故公司解散期间,股东可以继续行使其股东权利,如查阅帐簿的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终止解散而恢复公司的权力等,其中当然也包括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
很显然,解散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客观要求,断不能想当然地否认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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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06
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另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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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人看过2024-01-06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保护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后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可能。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小股东因为控制股东滥用职权和控制权给小股东所造成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则我们可以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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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06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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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06
1、应向法院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等。
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及履行情况的证据。例如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3、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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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06
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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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人看过2024-01-06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上述两项是法律对特定的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在法律所定的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卖出。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在公司中有特定作用的发起人和掌握公司重要权力的负责人,利用其地位和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转嫁风险,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