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的股东属于公开信息,具有很强的对外公示性,所以工商登记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之一。
2、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中应当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在股东身份纠纷司法实践中也通常采取“内外有别”的标准,即公司外部跟股东有关的纠纷看工商登记,公司内部股东纠纷看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之一。
3、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中应当记载的事项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所以出资证明书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中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东名册中所记载的有关股东的资料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之一。
4、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实践中,是否基于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参与公司的决策,也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一个重要方式。比如股权代持情况下,被代持方(实际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以股东身份作出表决或者在公司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表决并实际取得分红收益,也是认定股东会及公司承认隐名股东而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证据之一。
如果股东的名字在从未在以上四种文件中出现,“股东”的身份很可能将不会被法院承认。因此律师建议,无论股东通过何种方式取得股东身份,都要及时向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否则将面临无法行使分红权、决策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