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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是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若并没有达到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的程度,就不能以公司亏损为由提起解散之诉。

  • 120人看过2024-01-05

    实践中,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职约定为股份回购条件比较常见,这一规定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实践中的约定方式有三种:

    第一,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持股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这种约定将主动权赋予员工,若员工不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不可以强制收购;

    第二,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离职时,其股份则被估价回购,这种约定没有给予股东选择的空间,股东一经离职,公司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收购其股份,本文的主导案例正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是否收购,这种情况下,若股东与公司协商失败,公司不负有收购股份的义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得不到支持的。

    3、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股份收购约定条件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则更加严格,除法定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16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认定该行为无效。

    2.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至于该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需要依据该合同订立时债权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予以相应区分:若债权人主观善意,即债权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不知情,则合同有效;若债权人主观恶意,即债权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不知情,则合同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如下决定:

    (l)成立_________公司,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股东为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

    (2)签署公司章程;

    (3)任命(或:委派)________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____年;聘任____为公司经理(或:成立公司董事会,任命[或:委派]____、____、___等人为董事,任期____年;)

    (4)任命(或:委派)________担任公司的监事,任期____年;(或:成立公司监事会,任命[或:委派]____、____、____等人为监事,任期____年;)

    (5)指定公司拟任员工________(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机构________)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05
    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则转让有效。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
  • 16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原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算,尤其不能遗漏公司的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益。否则,将来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时,公司已经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若原公司的股东站出来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则存在以下风险:

    一.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抗辩;

    二.部分法院以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直接驳回股东的起诉。

    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未获清偿时,虽然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已经消灭,但是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公司的债务人,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因在于,公司的资产系由股东投入的财产转化而来,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该权利是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内容和表现之一。根据我们的检索和研究,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原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诉讼资格等理由进行抗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多数法院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为依据,支持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起诉方式向原公司的债务人追索。

    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劣后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收债权以及公司其他债权,即剩余财产分配权必须在公司一切对外债务得以了结后才能行使,不能超越前面各项债务而提前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 120人看过2024-01-0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转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转让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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