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原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算,尤其不能遗漏公司的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益。否则,将来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时,公司已经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若原公司的股东站出来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则存在以下风险:
一.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抗辩;
二.部分法院以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直接驳回股东的起诉。
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未获清偿时,虽然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已经消灭,但是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公司的债务人,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因在于,公司的资产系由股东投入的财产转化而来,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该权利是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内容和表现之一。根据我们的检索和研究,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原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诉讼资格等理由进行抗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多数法院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为依据,支持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起诉方式向原公司的债务人追索。
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劣后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收债权以及公司其他债权,即剩余财产分配权必须在公司一切对外债务得以了结后才能行使,不能超越前面各项债务而提前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