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股东查账的权利,是知情权的体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对于会计账簿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会计报告等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不同的,对于会计账簿,只能查阅,并且要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还可以拒绝查阅。
而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等,却没有这样的要求和规定,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
因此,可以说股东是有权查账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三、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四、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影响。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在公司运营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就会成为“瑕疵”股东。法律上,瑕疵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受限制。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
尽管瑕疵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的问题,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公司法明文规定,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而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是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瑕疵股东有权转让股权。
公司股东是可以自由转让股权的,但是有一定条件限制。
一、如果是内部转让的,即股东之间转让,并不需要通知其他人,除非你们公司章程有另外的规定。
二、如果是对外转让,受让人不是公司现在的股东,则需要通知公司的股东,因为他们有优先受让权,如果他们不愿意购买的,则可以进行转让。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辞职的,只是辞去在公司的职务,其股东身份及所持有的股权不受影响。
如果股东愿意退出股份,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