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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人看过2024-01-09

    1、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2人看过2024-01-09
    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而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都没有记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就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分红权。
  • 125人看过2024-01-09
    1、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
    3、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有别、区别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来说,私法支持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合意优先。
    4、当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出现争议时,需要从双方所建立的合意内容(通常指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规无效规定情形进行判断,如判断为有效,则对双方都具备约束效力,以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因为在公司内部关系上,双方约定仅及于双方本身,对公司、对外界没有实质负面影响。
    5、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当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公司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商事主体的信用和正常商事秩序。

  • 190人看过2024-01-09

    不需要

    干股不需要承担亏损。对于干股我们要知道这不是法律上的词汇,所以在法律上不适用。我国公司法承认的股东资格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没有实际股东资格,自然不需要承担股东责任。

  • 170人看过2024-01-09

    首先,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具体条款调整。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内部的来说,显名股东一般都是隐名股东的代言人。

    其次,隐名股东存在着诸多风险,如其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显名股东存在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的可能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的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容易发生纠纷。

  • 149人看过2024-01-09
    干股不是法律词汇,而是民间用语,实际上体现的是分红关系而不是股权所有。

    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分红依据也是来源于公司法。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97人看过2024-01-09

    一般是合法的。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 208人看过2024-01-09
    投资入股与干股的区别
    1、监管部门不一样
    干股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股份从金融市场拆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2、计算方法不同
    干股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股份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所交税费种类不同
    干股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而股份交税金则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 136人看过2024-01-09
    一、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 215人看过2024-01-09
    一、隐名股东可以要回出资吗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二、隐名股东退股条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公司股东出资后是不能抽逃出资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与显名股东商议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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