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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有哪些

2022-04-0716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冻结股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4、委托评估。
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的,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有以下三种方式:
(1)拍卖。拍卖时,拍卖的保留价应以上述协商或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为参考,同时应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并告知竞买人这一情况。(2)抵债。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法院拍卖不成功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股权抵债给申请人。(3)变卖。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将股权变卖或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也具有强制性的。
6、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法院应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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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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