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取得的几种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
以胁迫手段入干股的行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勒索罪。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干股股东,就是指没有实际出资,但是也可以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人。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就是“干股股东”不属于法律用语,是老百姓理解的最通俗的说法。
2、公司股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整的股东”,就是指享有完整股权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东,无论是分红权,还是表决权等,他都可以享有。另一种情况,就是“不完整的股东”,因为很多拿干股的人,不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所以他通常只享有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
3、相应的,干股股东要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的义务,也可以自主约定。但千万要注意的是,股东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边界,只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于不知情的外人而言,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公司其他股东一模一样。比如债权人向公司要钱,公司的钱不够还,发现各个股东在注册公司时,说好要出的钱没出够,那这个干股股东就要按照他占有的股权比例,来承担还债的责任了。
4、最后,如果股权是通过赠与协议得到的,当赠与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干股股东的身份也就随之没有了。
主要存在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4、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干股的本质其实是虚拟股,干股股东并不是真的持有某一种股票,而是假设其持有一定比例的某种股票后,在年底分红的时候给予其相应比例的分红而已。
2、实股则是值真实的股票,持有实股的人不仅享有该只股票的分红权利,还能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决策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实股股东的权利远远大于干-股股东。
3、公司配送干股主要是作为一种激励措施。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日后可能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股东。既然地位不被认同,收益也没有保障了。
管理较为规范的公司一般不会存在干股。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管理不够规范的私营企业。私企的老板们在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
在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的时候,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证明,因此如果日后干股持有人想控制公司或者享受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及其他股东带来困扰。
2、干股持有人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在很多业务上需要股东签名等,则可能会不断找该股东签字或者出具资料等,造成生活和工作的困扰。
干股持有人一般都会要求在工商中登记为该公司合法股东,因此如果遇到股权变更、公司信息变更等事务,或者公司需要对外出具有关股东的信息资料,则需要干股持有人配合签字、出具材料等。有的时候还需要干股持有人本人到工商局、公证处等地去亲自办理有关业务。
对于干股持有人来说,其本初目的是不参与公司的有关经营管理,但是对日常事务还是需要进行协助。这些事务在客观上会造成一些麻烦。
如果干股持有人想“偷懒”,在有些需要亲自签名的地方安排别人代签,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干股持有人要求申请笔迹鉴定,要求确认该签名并非其本人签订,则可能导致股东决议无效或者行政登记无效,到时候又会造成新的麻烦。
3、即使干股持有人不实际出资,在法律意义上,他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干股持有人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一旦被工商部门登记,则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内部有证据证明该干股持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他也不能免除这个责任。尤其是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要追查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或者以出资额要求各股东承担责任,那么此时,干股也就失去免责意义了。
也就是说,只要工商登记了股东信息,不管是否为干股持有人,都需要对外承担责任。这一点才是最关键的。
1、挂名股东合法。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2、挂名股东并不需要等营业执照下来才可以签署协议,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5、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