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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人看过2024-01-11

    一、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三、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大股东不愿分红,利用表决权故意阻挠,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的决议,小股东还可根据《公司法》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 136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一般为公司以及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股东出资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对于诉讼所存在的诉讼的主体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来,如果是股东与股东之间,那么诉讼主体就是股东;如果是公司与股东之间,那么诉讼的主体就是公司和股东。

  • 111人看过2024-01-11

    不对。

    一、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二、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则发起人也不一定是股东。

  • 122人看过2024-01-11

    有以下几种种救济方式:

    (一)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没有足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三)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四)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立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 187人看过2024-01-11
    股权代持确认之诉规定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交民事方面的起诉状,才能够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122人看过2024-01-11

    有效。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两种形式。出资义务的不履行通常是指股东完全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认缴的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

    1. 拒绝出资

    2. 抽逃出资

    3. 出资不能

    4. 虚假出资

    从其表现形式上来看:可有全部抽逃与部分抽逃之分。一般而言,能够从公司中抽逃出资的股东往往是控制、掌握公司的大股东或经营者。由于抽逃出资者在公司中已不再拥有资产,无须承担出资风险而坐收渔翁之利。而当公司亏损时,抽逃出资者可以以破产为借口加以躲避,显见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 127人看过2024-01-11

    有以下几种种救济方式:

    (一)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没有足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三)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四)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立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 130人看过2024-01-11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及相对复杂的诉讼。那么,在进行此类诉讼时,可以通过以下材料证明: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内,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内部管理体制,是进行公司管理的依据;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二)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名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确定股东及出资额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明。

    (三)出资证明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要想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书。但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情况,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实质上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四)验资证明。是证明资金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验资证明需有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从而使验资证明的证据效力极强。

    (五)工商股东登记。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对股东身份的公示,第三人可以基于此信息对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但股东权的取得并不能以登记才创设。

    (六)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以上1-5项材料存在缺失,但当事人真实的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或实际行使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等、或分享了公司红利,也能证明股东资格的存在。

  • 118人看过2024-01-11

    1、股东向公司内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那么转让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的,股东可以自己决定要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

    (1)在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的,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3)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应当配合该股权转让行为。

  • 140人看过2024-01-11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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