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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人看过2024-01-11

    有,三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为三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

  • 123人看过2024-01-11

    有以下几种种救济方式:

    (一)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没有足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三)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四)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立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 12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 303人看过2024-01-11

    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11

    实践中,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尽管可以给股权确认纠纷划出一些类型,但实际上股权确认纠纷非常复杂,其形态难以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就某一类型的股权确认纠纷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这种情况下,除了要认真研读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及相关案例具有重要的价值。

  • 119人看过2024-01-1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130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 319人看过2024-01-11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一个公司的董事会表决某些重大决定的通过或否定由股东投票决定,同时,公司损益关系便也与股东息息相关,因此股东在公司中具有一定的身份地位,而这种身份地位便被称之为股东资格。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 254人看过2024-01-11

    在审判实践中,股东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观点认为,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出资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股东可能面临如下两种法律后果:

    (一)对外: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内:该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股东在以实物出资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建议以其他资金补足出资,以免被法院认定为出资瑕疵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金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当然也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 150人看过2024-01-11

    公司的股权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之诉,确认判决即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1、根据诉讼意图可分为善意之诉、恶意之诉。善意之诉是指原告按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比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吸收原告为股东,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公司债权人却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此类诉讼,应当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恶意之诉,是指原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2、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外部关系包括: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3、根据原告的类型可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是公司。因为首先,股权是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其在主张股权时得不到公司的认可。其次,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由特定主体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或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否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一主体,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以公司的名最终义表示出来的。同样也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矛盾的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对其产生直接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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