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是公司股东在其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二、必须是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行使诉权,即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必须设置前置程序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是第三人侵害了公司股东的共益权,这种侵权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间接损害公司股东的权利,在上述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督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等,或者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代表诉讼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