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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9人看过2024-01-11

    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其他股东不同意,不同意者必须购买股份。如果不买,则必须同意转让。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之间在股权转让的问题上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 212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
    (一)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所持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公司的股东要转让股权的话,那么是分为不同的形式的,比如说如果要对外部转让的话,是需要内部股东同意,通常情况下需要召开股东会,然后由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之后才能够形成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837人看过2024-01-11

    股东的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4、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16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出资瑕疵有未实际履行出资或者是未完全履行出资。具体解决方式是应当尽快的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 118人看过2024-01-11

    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2、瑕疵资产转让;

    3、验资报告复核;

    4、取得批文及证明;

    5、股东承诺;

    6、中介机构意见。

  • 145人看过2024-01-11

    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 138人看过2024-01-11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属于一般侵权,其构成也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一般情况下为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转让股东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如违反即是构成侵权,此时构成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仅限于转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实现,如恶意串通虚抬价格,或串通不通知其他股东,构成共同侵权。

    (二)转让股权的股东主观上有过错。此种过错表现为:股东在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造成优先购买权人无法知晓股权转让事项,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有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实的发生。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机会权利,因而对于侵犯事实的认定不完全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只要有事实发生即构成侵权。

    (四)转让股东主观过错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事实的发生有因果联系。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快速识别该行为的违法性,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46人看过2024-01-11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19人看过2024-01-11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

    1.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2.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3.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拥有哪些权利和怎么行使的纠纷。

  • 120人看过2024-01-11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

    1.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2.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3.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拥有哪些权利和怎么行使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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