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原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签字均可)及主管部门批复(私营有限公司无需批复);
二、新股东关于申请材料的承诺书(工商局固定格式,新股东签字即可);
三、股权转让合同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必须明确:如何转让、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有的工商局不要求),有的工商局要求一对一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有的则无此要求;
四、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会决议(内资)或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私营有限公司的需公司原股东会关于同意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
五、公司新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六、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交割单(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及交割合同,其他形式的则不需要;
七、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八、有的工商局要求新老股东亲自到场当面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十、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授权委托书,有的工商局要求出让方本人必需亲自到场,有的则要求本人不到场提供公正委托书或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委托书也可以,有的工商局也要求受让方本人也必需亲自到场,有的则要求本人不到场提供公正委托书或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委托书也可以,有的工商局也允许受让方本人不到场提供一般委托书。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一般情况下新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为授权性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或补充。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符合新法保护股权自由转让和公司人合信赖关系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因此,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定,实际上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但法律未就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和处理,当事人违反公司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的范围很广,但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不能造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禁止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它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自由,应认定无效。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严于法律限制条件的规定,但不能宽于或低于新法设定的条件,法律设定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基本要求或最低条件,公司章程限制严于法律规定,依公司章程的转让也即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允许公司章程制订较法律严格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可以更符合公司实际,更有效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低于法定限制的公司章程规定不利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也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保障,特别是弱势股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法律法定条件,低于法定条件限制的公司章程规定条款不能确认为有效。此外,公司章程的限制必须公示才能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方发生效力。违反公司章程限制,相对于公司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得以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对抗,可拒绝股权登记要求并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但对于转让协议双方,不能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有效,受让人可根据合同的责任条款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减小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风险:
一、健全固定资产投资监控机制,防范决策风险;
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控制管理风险;
三、加强财务部门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化解市场风险与闲置风险;
四、利用风险分散方式,转移固定资产风险;
五、建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制度,消化固定资产风险。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按股东变更流程办理即可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如果股东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股东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其转让行为应获得其它合营者的同意。
(2)其转让行为应报原批准成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合营者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应优于向合营他方转让股权的条件。缺乏上述任意一个条件都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