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融资
新创企业融资的第一类是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最常见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增资扩股、私募融资、杠杆收购、国内上市、境外上市等方式;其中比较适合新创企业的,有直接投资、增资扩股、私募融资等。
直接投资当然就是投资者向新创企业直接投入资本金并成为新创企业股东,这些投资者可能是新创企业的创业团队、亲朋好友或天使投资人,通常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财产出资。
1.直接投资的优点有:
一、新创企业形成自有资金,对再次融资比较有利;
二、出资形式多样,有利于新创企业尽快形成实际生产能力;
三、支付报酬方式灵活。
2.直接投资的缺点是:
一、传统理论认为这种方式成本较高;
二、会分散企业控制权。
直接投资是新创企业资金来源的最主要方式,各国都是如此。据美国Inc.杂志对1990年代中期“美国最快成长私人企业”500强企业的统计,这些企业创业资金来源占比第一的就是创业者自有资金,来自个人储蓄和亲戚朋友的资金占比为约68%;国内学者陈晓红和刘剑在2003的调查数据认为,国内中小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中,来自于企业主及所有者出资的占比约为66%;据统计,国内创业大省浙江的科技型企业创业初期资金来源中,由创业者及最初股东个人出资的占比约88%。
增资扩股是指新创企业再次募集股份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行为。企业增资扩股,资金可能来源于原有企业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原有股东增加出资或者新股东投资,但对新创企业而言,后两者才具有实质意义。新创企业增资扩股,除原有股东外,比较常见的新股东有亲朋好友、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家、战略投资者、投资银行、政府孵化器等。
3.增资扩股的优点有:
一、资金可长期使用,风险小;
二、对实际经营限制较小;
三、相对较容易。
4.增资扩股的缺点有:
一、传统理论认为这种方式成本较高;
二、会分散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导致决策速度下降;
三、会导致近期每股利润下降。
增资扩股是新创企业核心的融资方式之一,需要创业者高度重视。创业者撰写创业计划书就是为了吸引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家、战略投资者、投资银行等外部读者投资,而这些投资者大半都是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出资的。当然,能给新创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资源的战略投资者也把增资扩股看作是进入标的企业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向原股东受让股权)。
另外,从广义而言,私募融资、国内上市、境外上市也都属于增资扩股,但由于那些方式有约定成熟的语义,在实践中被和增资扩股区别对待。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
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公司的财产一般是不会被冻结的,企业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追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者若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转让行为应获得其它合营者的同意。
(2)其转让行为应报原批准成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合营者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应优于向合营他方转让股权的条件。缺乏上述任意一个条件都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