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条件。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不同转让情形下,法律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的具体规定。
(二)股权的法定程序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须通知。
(2)、股权转让时如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6)、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一、《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股权赠与合同可以解除吗
三、《民法典》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在选择适合于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时,设计者应重点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拟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类型: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般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区别,在非上市公司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比,可选择的股权激励模式比较少,现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只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三种模式可以选择使用,上市公司实施这三种股权激励模式均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审批。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可选择性就比较多,股权激励设计的灵活性也比较大。当然,上市公司也可以实施一些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可实施的一些变通的模式。
2.上市公司究竟采取哪种股票激励方式,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于业务奖励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上市公司需要每年提取奖励基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用于奖励给被激励对象;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应当有相当的现金现金储备与未来可预期的充足的现金流,否则的话,实施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模式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的运作.而采用公司定向增发取得激励标的的股票期权模式和折扣购股型股票期权模式则会由于激励对象需要支付一定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因而会带来上市公司资本金的增加,对公司的实际现金流量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2.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不同,可供选择的股权激励的类型也不相同.在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以及一些跨国经营的上市公司中,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管不在少数,为了激励的公平性,这些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管也必须纳入到股权激励计划范围内.但是,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还不允许开设证券账户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有无法采取股票期权的模式或者限制性股票的模式,因为这两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实施都要求激励对象实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采取股票增值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因为股票增值权的模式不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3.股权激励计划奖惩的力度考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尤其是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很大一部分的考虑是奖励上市公司的创业元老,在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适合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因为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之初,激励对象并不需要任何现金支出.在行权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可以放弃行权而不会带给激励对象任何损失,所有,股票期权的模式可以说是一种有奖无罚的激励模式,如果上市公司为了增加对激励对象的惩罚力度,可以采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在解锁期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激励对象以折扣价购买的股票价格,那么就会给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经济惩罚作用比较明显.
4.上市公司的公共形象.上市公司的公共形象往往也会对选择哪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影响.在上市公司已经有负面新闻的情况下,一定要慎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的期权激励模式,因为在这种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一般是在现有的股票价格折扣50010的情形下购买的,而广大投资者是现价购买的股票,因而容易时投资者产生股权激励不公平,而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恶劣印象,尤其是当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规定不严格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票期权模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期权的模式下,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与股票现价相差无几,激励对象的收入来自于未来股价与现在股价之间的价格收益,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股价上升其也会跟着受益,这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对公司负面的公共形象雪上加霜.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股权转让之后法定代表人不一定要变,如果转让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股权则法定代表人会改变,反之则不会改变。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发展状况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一、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间的债权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合同类型一样,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根据债权规则,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价款等合同义务,受让人则有权要求出让人交付股权,履行股权移转义务。
二、股权交付——当事人间的股权变动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出让股东应依协议履行转让股权之义务,究竟以何种方式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公司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变动应以工商登记为股权变动标志,有的学者主张,应以公司内部登记为股权变动标志,还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变动应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三、公司登记——对抗公司效力
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以下简称为公司登记),是指股权转让发生后,由公司将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义务主体为公司,股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公司来实现,因此,股权转让不能不考虑对公司的效力影响。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交付即发生股权变动效力,但效力所及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对公司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何时、何种方式能对公司产生效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工商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
关于股权转让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律效力,学界争议较大。有学者主张,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设权性和生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而言,工商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有更充分的理由。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主体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
2、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3、最大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80%,法人股股东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含)。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