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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的内容如下: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发生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另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其重要。

    2、标的股权方面的风险

    标的股权已设立质押等权利负担。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容易引发质权人以股权转让侵害其质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3、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退股后标的公司性质变化未予以重视,导致协议的履行可能违反法律,进而在效力上产生疑问。有一起案件反映,两个标的公司均只有转让方、受让方两名自然人股东,双方产生矛盾,达成协议,其中一方同时退出两个标的公司。该协议的履行结果将违背《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后转让方以此为由,请求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八、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九、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十、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去工商部门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的有关表格(包括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手填或打印有关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字。

    2、写好股东的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转股,还要写好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老股东,就不用进行验资了;如果是转让给新的股东,还需要将这部分投入资本进行验资。

    3、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4、去银行存入投资款: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5、带上所有表格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所有资料提交工商部门,三日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权能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其权能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权能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让人困惑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同意说、否定说和区别说三种观点和做法。同意说认为,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条款,股权的所有权能都可以单独转让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否定说认为,虽然股份是由盈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单独转让。区别说认为,应区分所转让权能究竟是属于自益权还是共益权而区别对待,属于私权范畴的自益权权能可以区分转让;但属于公司所拥有的一种公共权利范畴的共益权权能不可转让。
    专业人士认为,股权的权能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属于财产权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在其通过股东大会或法定程序特定化为具体财产请求权时可以对外转让,但该转让行为是特定化的债权转让行为并非股权权能转让。属于社员权的表决权等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第三人代为行使,但在法律权属上无论如何不可单独对外转让,否则将导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的情形,而这显然有违表决权的共益权本质,不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
    虽然专业人士认为任何股权权能均不能与股权相分离而转让或保留,但涉及股权权能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又将根据该合同内容是转让股权保留权能还是转让权能保留股权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1)如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保留股权但对外转让股权的部分权能,该权能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或应认定为债权转让行为;
    (2)如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而保留部分股权权能,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保留部分权能的条款无效,受让方有权获得全部的股权权能。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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