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一般来说,按资金来源划分,我们把增资扩股分为存在的两种形式,第一种叫内源增资扩股即集资。指的是呢由股东自行内部增资。在这种情况之下呢,如果公司原股东是按照自己所占股份比例增资扩股,那么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不发生改变。举个例子吧,某家公司注册资本是一百万,甲乙两人各占五十,一年后决定了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增加到三百万。甲乙两人股东按照比例各认缴增值一百万,增值后注册资本达到三百万。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出资增资的比例与本身持股比例相同,所以双方股权均不发生改变。
但是如果原股东不是按照所占比例进行认知,这需要按照协议重新计算并分配股权了。举例,某个公司注册资本一百万,甲股东出资六十万占六十,乙股东出资四十万占四十,后来两个股东经过协商呢,决定将增资资本增加到三百万,甲股东认缴五十万,乙股东认交一百五十万。这种情况之下,甲、乙两个股东所持的比例要重新计算了。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的公示。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上述规定将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对抗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有:出让人与受让人基本信息、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以及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约定、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公司股权转让有以下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例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公众性行为等;
2、违约风险;
3、转让存在违规部分,导致产生相应损失的风险;
4、其他风险。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效力:股权转让会产“生的效力有受让股东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益、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二、救济:进行相关诉讼仲裁等。
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转移,将会引起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