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并且找不到,绝大多数路径是无法注销的,解散公司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并且要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生效,本问题中存在现实困难。
针对以上情况,提供两种路径:
一、尽量找到股东,让股东配合办理注销;
二、故意经营违法,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吊销营业执照,同样可以达到注销的目的,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罚款,相较公司长期存续的风险,提问者可权衡。针对别人提及的破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如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需要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公司自身不得提出破产申请。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企业破产债务人欠股东的钱,属于普通职权,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三、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四、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