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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人看过2024-01-21

    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10人看过2024-01-21

    可以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股东的各项权利根据股权比例确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他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条实际赋予公司章程两项自由规定的权利: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

  • 140人看过2024-01-21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流程如下:

    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2、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4、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5、会后: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147人看过2024-01-21

    一、投票是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关键环节,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础。

    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三、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五、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须记载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征集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七、如果出现重复投票,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二)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三)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四)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 109人看过2024-01-21

    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162人看过2024-01-21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

    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85人看过2024-01-21

    1、公司开股东大会跟该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上涨或下跌没有直接关系,影响股价的一般都是股东大会的内容所以,股东大会在开之前一般不会影响股价,除非有开会的相关内容泄露股价才会受影响而受影响的时间应该是股东大会内容泄露的时候而不是股东大会召开前,当然这两者的时间差可能不会太大如果是普通的股东大会,没什么影响,股票会按照停牌时大盘的表现补涨或者补跌。

    2、如果有人员任免、资产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等影响到经营的,根据具体是利好还是利空分析,会对股票有相应的正反面的影响。股东大会决定分红对股票的影响:

    3、分红比例超过业绩增长,这样股票的每股收益将逐渐下降。

    4、分红比例与业绩增长相同,这样股票的每股收益长期维持不变。

    5、分红比例低于业绩增长,结果是每股收益持续增长。

    6、《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六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146人看过2024-01-21

    1、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将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天通知全部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召开前30天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对于现在的许多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的存在可以使公司获得大量的投资以及运营所需要的资金,但是相应的也需要将自己公司一部分的控制权交由股东掌管,甚至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方向,那么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在会议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6、《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23人看过2024-01-21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约定由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该约定仅约定转让的股东双方,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3、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转让股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116人看过2024-01-2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时,若对股东优先认缴权造成侵害,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非诉讼方式,是指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请求公司停止发行新股或要求行使优先认缴权,若公司同意停止发行新股或同意股东认缴新增股份的,那么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2、诉讼方式,当股东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因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时,此决议是无效的,此时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当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违反法律或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及决议方式时,此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即可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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