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49人看过2024-01-21

    股权转让生效要件:

    (1)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 107人看过2024-01-21

    员工入股还要发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106人看过2024-01-21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 107人看过2024-01-21

    工资与劳动是紧密关联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可依法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只要在公司任职就可以有薪酬,和其他职工工资处理方法相同。

    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 122人看过2024-01-21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43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后,是可以依法赠与的,赠与股份是属于股份转让的行为之一,赠与股份的应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 122人看过2024-01-21

    1、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不需要开股东会决议。

    2、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资成立子公司的,是属于公司的投资计划之一,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议决定通过后才能执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108人看过2024-01-21

    不需要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132人看过2024-01-21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14人看过2024-01-21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

    三、显示股东身份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