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名称中应含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同一辖区同一行业不得有相同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在公司注册一年之后才能够变更。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需要告知受让人,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未如实出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三人合伙企业的股份分配是由三人协商决定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劳务支出比例来进行分配。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通常合伙的股权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的,比如将100%的股权分割,出资一样的话就是均等分,不一样就是谁出的多,谁占的股份就多。
3、如果其中有技术入股或者专利入股的,需要将其技术折算成资金,再重新分配,比如说三个人合伙,出资一样,那么每个人是占33.3%的股份。
1、公司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6、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认定公司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可以用银行进账单进行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的登记也可以用来证明。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义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股东未将出资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而是由股东代公司直接支付了竞买保证金等款项,属于出资程序瑕疵,但不应因此而否认股东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
1、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如代公司支付保证金等款项,应首先明确该笔资金的性质属于出资还是借款。如希望该笔资金认定为出资,应当先将资金转至公司账户完成出资,再从公司账户付出。虽然根据本判决,股东直接代公司支付保证金也被最高法院认定完成了出资义务,但是这样的操作方式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有所出入,属于出资程序瑕疵,极易引起争议,因此还是要避免这种不规范的出资方式。
2、对于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的问题,最高法院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此不会仅因为出资程序瑕疵而否认股东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虽然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认缴制,公司法不要求强制进行验资。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股东是使用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购买的话,可以通过查询流水以及转账记录的方式来作为证据。因货币本身具有确定性,所以不存在差额问题,但如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必须经过核实、评估作价,既不得高估作价,也不得低估作价,所以,如当事人或者股东以生产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就不能排除其与实际价额不相符的可能性。
出资不足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并且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