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身份认定的主要条件和步骤,以下是股东身份认定的基本目录。
(一)公司章程
(二)工商登记
(一)股东名册
(二)出资证明书
(一)冒名投资
(二)借名投资
二、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这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且,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也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其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诸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
(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有何意义?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作用
(一)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准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股东名册只是对于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对于确定股东身份的取得无直接的准据价值。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出具的确认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书面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特点看,其是由公司成立后签发给出资股东的;公司成立后不待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即具备了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而如果公司怠于签发,股东也应有提出请求的权利。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转让后,更改出资证明书的程序要件,这样在实践中存在着实际股东身份和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物权性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成员关系,投资人并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股东身份认定中没有决定性的效力,其形式上的推定力甚至小于股东名册。
1、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2、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则发起人也不一定是股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农村集体股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1、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
2、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
3;能进行抵押融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记载了股东基本信息、持有股份、收益分配以及变更登记等情况,不仅是股东身份和股份份额的确认,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参与收益分红等权能的重要依据,股东持股权证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等权益。
在具体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具体如下:
1、实行股权静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
2、集体资产处置量化到人后,由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仅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农村集体股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1、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
2、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
3;能进行抵押融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记载了股东基本信息、持有股份、收益分配以及变更登记等情况,不仅是股东身份和股份份额的确认,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参与收益分红等权能的重要依据,股东持股权证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等权益。
在具体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具体如下:
1、实行股权静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
2、集体资产处置量化到人后,由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仅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农村集体股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1、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
2、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
3;能进行抵押融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记载了股东基本信息、持有股份、收益分配以及变更登记等情况,不仅是股东身份和股份份额的确认,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参与收益分红等权能的重要依据,股东持股权证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等权益。
在具体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具体如下:
1、实行股权静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
2、集体资产处置量化到人后,由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仅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成立的证据包括股权质押合同及股东名册、工商登记。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出质登记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将自己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的程序为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既未答复,亦不购买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