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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人看过2024-01-22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 302人看过2024-01-22
    可以。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53人看过2024-01-22
    赠与合同的效力是,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订立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 116人看过2024-01-22
    有犯罪记录的人也可以做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如果超过五年了的,是可以担任高管等,成为股东不受限制。
  • 144人看过2024-01-22
    配资炒股合同的效力认定只要满足以下几点均为有效:
    1、合同上的条款不违法,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这样的合同才能具备法律效应。
    2、合同要规范,比如甲方乙方,双方责任和权利要写明,有公章需求的一定要盖公章。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3人看过2024-01-22
    股权赠与合同可以解除,需满足下列条件: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397人看过2024-01-22
    挂名的股东想要从公司退出的方式是:首先要获得隐名股东的许可,获得许可之后,再通过将股权转让给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名下没有股份了之后可以从公司内退出。一般想要从公司退出的股东都是将自己的股份转赠,或者是转卖给公司内的其他股东,在转让或者转卖自己名下的股份的时候,应当与受让人和购买人协商,并且签订好合同协议的,并去公司登记的相关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 106人看过2024-01-22
    股权变更注意事项: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106人看过2024-01-22
    有多个继承人股权按照以下方式继承:
    1、多个继承人属于同一顺序的,一般应当均等分割股权;
    2、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113人看过2024-01-22
    只能算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是法律认可的。履行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实际投资者被称为隐名股东,代表他人持股已成为直接持股的一种众所周知的替代方案。其保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投资者更方便地做出适当的投资安排。另一方面,这种源于公司制的持股方式在合伙企业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尤其是合伙基金的合伙股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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