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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30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 117人看过2024-01-30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43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是不需要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公司是独立法人组织,以公司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361人看过2024-01-30
    代持股份是合法的,代持股份主要形式包括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代持股份受法律保护。但是代持股份的相关协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只对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外应当是代持人承担责任。代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34人看过2024-01-30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当然取得股权额,受让方要取得股权必须在完成股权的交付方可,即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方取得股权成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属于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生效以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为一般要件,同时尊重股权实际转让事实的原则。
  • 219人看过2024-01-30
    (一)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二)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三)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四)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五)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的股权变更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此时也是为了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的运行。
  • 111人看过2024-01-30

    1、不一定。

    只要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中的签名与档案相符即可。

    (当然,如果工商局负责注册的同仁对你变更资料中签名是否属实有怀疑,就必须双方本人都得到场了)。

    2、在双方都到场的情况下,资料更改没有问题。

    但任一方有不在场的时候,如果不是什么关键性的错误,根据股东会对代理人授权的权限,可以进行更改。

    (如比较严重的错误,不得更改)。

    3、如私下更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当事人对提交的书式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出现经济纠纷等一切不良后果,当事的代理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签名与档案明显不符,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失职)。

  • 111人看过2024-01-30

    公司清算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114人看过2024-01-30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公司申请的破产是属于破产清算的情况,那么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而如果是属于破产重整的,那么就不可以转让,除非是法院同意转让或者要求转让。
  • 104人看过2024-01-30
    一人公司正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只有唯一股东;但要,求出资到位,财产独立,自主运行,年终社会审计,否则出资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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