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一定。
只要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中的签名与档案相符即可。
(当然,如果工商局负责注册的同仁对你变更资料中签名是否属实有怀疑,就必须双方本人都得到场了)。
2、在双方都到场的情况下,资料更改没有问题。
但任一方有不在场的时候,如果不是什么关键性的错误,根据股东会对代理人授权的权限,可以进行更改。
(如比较严重的错误,不得更改)。
3、如私下更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当事人对提交的书式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出现经济纠纷等一切不良后果,当事的代理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签名与档案明显不符,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失职)。
公司清算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