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搜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3、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之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7、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续展注册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时效,在有效期满前向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予以续展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仍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主体。
同注册商标公告一样,续展注册商标公告也是商标权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首先,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财产移交的问题。与对待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的要求不同,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在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须将商标权的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一方面,它模糊了抵押与质押的界限,因为抵押与质押在形式上一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是否将担保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权人对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控制。虽然商标权质押经过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但出质人仍然可能利用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对方当事人的疏忽从事一些有损于质权的行为。因此,我国的法律应当明确要求出质人移交准占有权,即将商标注册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其次,商标权质押的登记部门。依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质押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这种做法并不是很妥当,因为相对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变更、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等商标法规定的应登记事项,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商标权质押现象可能会更频繁地出现。如果统一由商标局就商标权质押事宜办理登记手续,一方面会使商标局的工作负担太大,同时也会增加商标权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
(一)公众监督商标注册等的工具
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形式与实质审查的,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还需刊登《商标公告》,并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此程序体现了商标确权上的公开原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审查阶段,商标局不可能全面地、完全准确地审查和解决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所有问题。商标局也不可能在工作中永远不失误。将经审查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是一个有效的弥补商标审查中的不足和失误的有效办法。
(二)商标信息和政策法规的载体
除了监督商标注册当局的工作,维护商标注册人和公众的利益外,也是公众了解注册商标信息包括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续展、撤销、注销等的有效渠道。同时也能了解商标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三)《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商标监察的工具
任何商标的注册都必须经过公告,因此,商标注册人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通过对经初步审定刊登的商标公告的监控,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分不同情况可以提出争议或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也可以从中发现,已经使用的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试图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及时防止或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
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也就是非必经程序如下: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一)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如需改动,需加盖章-戳或签名;
(三)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
(四)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六)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