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出于善意。
流程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2、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3、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之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7、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1.伪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伪造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申请人名称”栏的填写
企业:填写企业名称,注意须与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外国申请人要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的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规范正确地填写国籍或地区。
3.“申请人地址”栏的填写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个人:身份证地址或通讯地址均可。
4.“代理机构名称”栏的填写
代理机构名称要与所加盖的代理机构章戳保持一致。
5.“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编”栏的填写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要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要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6.“商标申请声明”栏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要在本栏声明。申请人要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7.“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可以同时提交的,要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要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要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8.“章戳及签字”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都应该是公章;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所盖公章确保清晰、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商标图样框”
商标图样要清晰、完整且对比度分明。以颜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要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1份黑白墨稿;不指定颜色的,要提交黑白图样。
10.“商标说明”栏
申请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要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要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要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要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此栏予以说明。
11.“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要注明“截止”字样。
1.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商标审查,是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通过检查、检索、对比分析、调查研究等手段,从而决定对该商标是否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过程。
2.商标审查工作是由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委派指定的审查员,以申请日期先后按类顺序进行审查的。
3.商标审查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为形式审查;第二步为实质审查。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