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监督商标注册等的工具
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形式与实质审查的,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还需刊登《商标公告》,并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此程序体现了商标确权上的公开原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审查阶段,商标局不可能全面地、完全准确地审查和解决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所有问题。商标局也不可能在工作中永远不失误。将经审查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是一个有效的弥补商标审查中的不足和失误的有效办法。
(二)商标信息和政策法规的载体
除了监督商标注册当局的工作,维护商标注册人和公众的利益外,也是公众了解注册商标信息包括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续展、撤销、注销等的有效渠道。同时也能了解商标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三)《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商标监察的工具
任何商标的注册都必须经过公告,因此,商标注册人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通过对经初步审定刊登的商标公告的监控,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分不同情况可以提出争议或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也可以从中发现,已经使用的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试图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及时防止或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