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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人看过2024-01-27

    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看三个要件:

    1、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合法授权并有效。

    2、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

     3、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263人看过2024-01-27
    一、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移转至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原专利权人不再拥有该专利的支配权。
    二、专利许可
    事实上,专利许可类似于专利权出租,其“租赁”方式分多种。
    1、独占许可:专利权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后,只能被许可方一者独自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记载的技术。
    2、排他许可:除被许可方和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可以使用该专利记载的技术。
    3、交叉许可:专利权双方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对方使用,一般情况是相互免费。
    4、普通许可:专利权人自己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同时可以将该专利技术许可给多个用户。
    5、强制许可:专利权被政府征用,以一定的价格支付专利许可费用。
    三、专利质押
    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权均保留在专利权人手中,仅仅在出现事故时,质权人有权支配专利权,即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实施等方式获利。因此,在现有的专利权质押过程中,由政府引导的质押较多。而且,鉴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特性,且其实际价格受市场、运作人能力等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现有的质押多以有形资产担保为基础,鲜有单纯的专利质押融资,其成熟度还有待提高。
    四、技术入股
    以专利技术为入股条件,形成技术入股也是现在常见的通过专利赚钱的手段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更多的会将带专利的技术入股看作商业合作的手段,而弱化专利本身的价值。因此,对于投资方来说,光拥有专利,而没有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技术专家,很可能专利最终变成“专”而不“利”,即拥有专利权却无法转化为产品,不能变成提高经济效益的工具。
  • 222人看过2024-01-27

    专利权利用尽是对专利产品的专利权效力以该产品在商品流通中第一次转手为限,即在专利权人将其制造或经其允许的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市场时享有独占权,但当其他人取得该产品之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权利即用尽。否则的话,专利产品在流通中无论经过多少次转手,都会受到专利权人独占权的限制。

  • 156人看过2024-01-27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商标权保护的基础。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通常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二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对这种权利的保护范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权利范围决定保护范围,而保护范围根据有效保护权利的需要来确定。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保护范围则不限于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引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保护范围中增加近似的商标和类似的商品,目的在于使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消除对商品的误认和在市场上引起的混淆。

  • 126人看过2024-01-27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类型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②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 242人看过2024-01-27
    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28人看过2024-01-27

    1、赔偿数额,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或者是侵权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益为准。

    (1)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个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如被侵权产品的减少量与该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

    (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利润,可以按照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额乘以每一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一般按侵权行为人的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行为人的业务完全以侵权为基础的,可以计算其销售利润。

    2、赔偿的数额亦可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这种方法确定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三倍,以此方法计算的前提是侵权人收益和被侵权人损失都难以确定。


  • 131人看过2024-01-27
    一、发现类似商标应早点提起异议
    如果您发现您的竞争对手或前合伙人已申请与您相似的商标,请当心并立即提出异议。否则,如果他的申请成功,您的申请将不会通过。温馨提醒大家,当商标公告时,商标异议期限只有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因此,如果在此期间发现异议,可以及时提出,否则就过时了。
    二、成功注册商标后,不能对其进行修改
    商标不是简单的模式,不是任意改变的。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只能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商标,不得更改商标的文字内容。如果商标文本不是,则将传统字符转换成简体字,或者将简化字符转换成繁体字。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如果商标被修改,则商标的外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并且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三、扩大使用范围,应另行注册
    如果企业在成立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太多成本,而忽略了类别的注册,请确保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后再添加注册。因为35个类别的商标相对比较全面,例如当时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都在这35个类别中,所以即使您不使用注册,如果有人恶意抢注也不容易。
    四、商标注册后防止潜在的“撤三”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注册商标的“撤三”申请,商标持有人在这一方面有举证责任,如果权利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规定,则对注册商标的货物进行检查并批准有效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转移证明,付款收据,签收单据等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 130人看过2024-01-27
    司法裁判思路:
    1、被许可人均未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如果两个被许可人均未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备案,按照“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一方面,由于在后的被许可人系善意,在先被许可人获得的使用许可权对其并不具有对抗效力,即不能对抗在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相关商标。此时,不应因为在后被许可人未进行备案,而认定其不具有善意。
    另一方面,在先被许可人当然也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在后被许可人同样也不能要求在先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因此,两被许可人互为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对抗对方。那么,谁应最终获得独占使用许可权呢?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和权利行使非排他性的特点,并非一定要确定独占使用许可权由其中一人行使,而是可以考虑让不同的被许可人共享商标的使用权,即二者共存。这种裁判方式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了商标许可交易的交易安全。
    2、善意第三人已经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后,商标权人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根据“已经备案可以对抗”的原则,善意第三人获得的使用许可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人的效力,是效力完满的权利,其可以要求在先的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
    此时,在先被许可人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甚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仅需负担停止继续使用相关商标的义务。

  • 146人看过2024-01-27
    1、权利人可以针对具体情形,主张适用商标法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规定寻求保护;同时,还可以主张被诉侵权方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2、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方式,攻防兼备,及时有效地展开维权。
    3、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4、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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