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产地标记是属于商标的一种,要想获得原产地标记的,需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团体、生产经营企业或者自然人。
申请出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申请入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
产地标记,也称货源标识或产地名称,由名称、标识或符号组成,用以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或特定的地方。
尽管产地标记与地理标志都有表明所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产地标记只表明商品的制造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产地标记是基于商品产地而形成的,原产地标记注册后,是不能变更的,变更了就不是原产地。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申领、填写有关表格
未注册的单位首先申请注册登记,已在贸促会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应由指定的原产地证申领员持贸促会颁发的文件向所在地的贸促会申领由贸促会统一印制的,并准确、真实填写其中各栏。
2、提交原产地申请
申请单位出口每批货物时,应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材料
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经验,结合入世后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以商标的方式给予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是符合实际的。因此,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商标法律保护的轨道,这也成为我国新商标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1、明确增加对原产地名权保护条款,使对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有法可依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十条第二款也对原产地名称作了间接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保护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原产地名称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原产地名称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原产地名称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原产地名称,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根据此规定,原产地名称的权利人可以将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注册,然后按照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则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也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受理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有关注册审查的条件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3、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效监督原产地名称所标示的商品质量,加强对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
入世后,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逐渐缩小行政管辖的范围,保证政府日常行政行为日益规范化、制度化。这就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保护原产地名称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对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保护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己技术知识等方面的优势,代替行政机关行使监督商品质量的职能。
进行版权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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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