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完成日期早于商标注册日期。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1.剃须刀商标注册是属于商标第08类的【0806】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8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
(2)刀、叉和勺餐具;
(3)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
(4)剃刀。
3.《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按照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划分,域名权不属于商标权,不属于版权等,只能划为“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广泛,主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等。域名权,并没有出现在列举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名单中。域名权,虽然没有纳入列举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但是域名属于知识产权是无疑的。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领域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能否纳入域名权、数据库特别权、基因技术等等,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