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榨汁机属于商标的第07类【0710】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7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机器和机床;
(2)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3)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4)非手动农业器具;
(5)孵化器;
(6)自动售货机。
3.注:搅动机,搅拌机,磨粉机(机器),离心碾磨机,粉碎机,混合机(机器),碾碎机为跨类似群保护商品。但是对于申报限定行业用途的上述商品,应按照行业用途归入相应的类似群,并与对应的上述商品类似。
1.放大镜(光学)属于商标的第09类【0911】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9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
(2)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
(3)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
(4)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
(5)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
(6)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7)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
(8)计算机软件;
(9)灭火器械。
1.电线属于商标的第09类【0912】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9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
(2)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
(3)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
(4)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
(5)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
(6)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7)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
(8)计算机软件;
(9)灭火器械。
1.办公用品属于商标的第16大类。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16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纸和纸板;
(2)印刷品;
(3)书籍装订材料;
(4)照片;
(5)文具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
(6)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
(7)绘画材料和艺术家用材料;
(8)画笔;
(9)教育或教学用品;
(10)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
(11)印刷铅字,印版。
1.路由器属于商标的第09类【0907】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9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
(2)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
(3)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
(4)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
(5)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
(6)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7)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
(8)计算机软件;
(9)灭火器械。
1.眼镜架属于商标的第09类【0921】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9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
(2)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
(3)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
(4)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
(5)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
(6)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7)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
(8)计算机软件;
(9)灭火器械。
1.甲贴属于商标的第03类【0306】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3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
(2)不含药物的牙膏;
(3)香料,香精油;
(4)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5)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
1.美容仪器属于商标的第10类医疗器械类。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10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
(2)假肢,假眼和假牙;
(3)矫形用物品;
(4)缝合用材料;
(5)残疾人专用治疗装置;
(6)按摩器械;
(7)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8)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1.美容培训属于商标的第41类【4101】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41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教育;
(2)提供培训;
(3)娱乐;
(4)文体活动。
3.《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