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商标注册属于第30类【3006组】面包、糕点。具体可注册的商标产品有:300013未发酵面包;300015面包干;300023小圆面包;300093面包;300110面包卷;300189面包屑;300264油炸面包丁;300275不含麸质的面包;300279羊角面包;300280多层酥皮巧克力面包;黑麦面包;红豆面包;扁面包;大蒜面包;油煎面包丁等。”
第四十五类:社会服务。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减小。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使用该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那么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并在客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应当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那么可以推断使用人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而且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这应当算做合理使用。
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称是自己的姓名、商号或者商品的名称、形状、产地等,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识别。但对于商品的品质、功用等等的说明性文字,范围比较广泛,进行区分有一定的难度,这时了解商业惯例就显得很重要了,如果发生诉讼时征询一下行业协会的意见,再做判断就比较容易了。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客观后果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名誉受损,经营业绩明显下降,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这种后果与被告的使用之间有直接联系,那么可以断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进而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排除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之外。
1.权利取得方式不同logo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后不用登记就可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反观商标要想取得商标保护就必须要到国家相应机关注册,而且注册过程一般都比较复杂。
2.权利归属不同
很多公司的logo都是委托设计师设计的,这样就存在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如果这样的话就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按照约定,logo的著作权属于公司,另一种自然就是归设计者所有了。相比较logo的归属问题来说,商标就简单的多了,商标只能归商标权人所有。
3.侵权后保护的方式不同
logo的权利归属问题,如果logo权利归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4.保护的法律不同
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如果将logos申请成为商标,那么logo将会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
5.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上面说到logo是可以当做美术作品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一般是50年,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不过到期后可以进行续展,这样的话,商标受保护期限其实是无限的。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由申请人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不具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2、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不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冲突;
1.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商业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
2.合同
合同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很多合同(或协议)看似严格,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有些服务协议根本没有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的证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明确标注商标,以便更好地书写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文章
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
4.包装材料
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用品包装或容器等。因为很难确定印刷和使用简单包装或容器的具体时间,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要标注品牌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报告,程序严格,标注内容明确,是商标使用的良好证据。
6.商标印刷证明材料
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一种有力证据。但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了部分商标,却无法提供印刷这些商标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印刷使用的具体时间往往无法确认。因此,企业在印刷商标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刷”的印刷企业。此类印刷企业有完善的商标印刷管理制度,对印刷时间、商标名称和印刷客户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票和签订合同也相对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7.其他人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LI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上述单一材料未必都能够完全证明商标的使用,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