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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人看过2024-01-31
    (一)商标注销申请的受理
    商标注销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二)商标注销申请的审查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经审查,商标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发给退回通知书。
  • 124人看过2024-01-31
    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 153人看过2024-01-31
    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一)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二)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
    (三)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简单地理解,就是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一定要以某种可见的方式对声音进行描述。
    (四)对于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一段乐曲,应使用文字加五线谱或简谱的描述方式;
    (五)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狮子吼声等无法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单独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 163人看过2024-01-31
    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注册商标因为违法使用被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消灭。
  • 151人看过2024-01-31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返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151人看过2024-01-31
    1、申请人的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商标构成要件须符合法律规定。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显著性又称为可识别性或可辨别性,就是指商标的独特醒目,与众不同,能够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
    (3)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4)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相冲突。
    (5)商号专用权是依法确认并受法律保护的。在相关的商品上,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商号相同,在经济活动中容易造成混淆,也不应予以注册。
    (6)专利权和著作权受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商标的文字、图形如果模仿、抄袭他人的商品装潢、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其他文字艺术作品,则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7)公民的身份受法律保护,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笔名、艺名作为商标使用。
  • 140人看过2024-01-31
    一件商标从递交申请注册,到初审公告,到颁发注册证书,正常程序下来需要1.5年左右时间。具体还要取决于商标局官方审理进度。这个周期已经大大缩短。历史上审理最长的时间历经3.5-4年时间。不同类别审理进度也不太一样,一般像申报量少的一些类别审理相对快些。像申报量大的类别比如25服装类,应该是所有类别审理最慢的,因为申报量多。这是商标正常程序下来所需要的时间。
    如果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驳回文件,申请人又提起复审。这样的话就需要更长的时间啦。或者商标在公告期,有人提出异议,商标进入异议程序,最终异议裁定又需要2-3年时间。复审过程中或者是异议过程中的商标都是不影响使用的。
  • 246人看过2024-01-31
    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商标要进行注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权益。对于商标注册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您正在使用的品牌已经作为商标在使用。
    2、避免费心设计或先期已投入广告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使用将构成侵权。
    3、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
    4、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5、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6、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7、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 168人看过2024-01-31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为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 137人看过2024-01-31
    (一)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三)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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