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流程:
1.受理。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请求和材料;
2.审核。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进行条件审查和形式审查;
3.信息采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审批系统》采集备案信息;
4.审批并发出通知书;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备案、给予备案号,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让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按期支付专利年费。否则,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将被提前终止。专利年费应由转让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方通过支付年费来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履行自己在合同中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义务。
2、交付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图表等。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帮助受让方解决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协助安装、调试、培训人员等。
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使用费。支付使用费是受让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2、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即不得超过许可的期限、地域或方式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不得许可合同约定的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怎么进行:
1.受理。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请求和材料;
2.审核。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进行条件审查和形式审查;
3.信息采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审批系统》采集备案信息;
4.审批并发出通知书;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备案、给予备案号,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的,向当事人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通知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的,向当事人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通知书》。
5.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信息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保证自己是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二、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承担保密义务;
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者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内、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商标侵权的标准如下:
1、有违法行为存在。
2、有损害事实发生。
3、有主观过错因素。
4、有因果关系构成。
只有当上述四个行为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侵权的标准如下:
1、有违法行为存在。
2、有损害事实发生。
3、有主观过错因素。
4、有因果关系构成。
只有当上述四个行为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
4、采取了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
4、采取了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
4、采取了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