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标局决定撤销的,时限由商标局自行决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第三人申请撤销的,商标局在9个月之内作出决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商标驳回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在一年左右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商标提交后,进入形式审查,审查员会核实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核实正常后,商标给予受理。然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商标是否有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性,审查期间为九个月,通过后商标将进入公告期间,公告期三个月,公告期间没有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申请人的商标就注册成功了。
一般情况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收到商标局发的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使用商标。
1、在未拿到证书前,使用正在注册的商标时,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加上TM”的标志,表示该商标正在申请中。
2、在注册商标拿到证书后,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加上R”的标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转让之后的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减去核准注册之日到转让的时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