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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19
    形式要件指符合专利法第11条的组成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并作出经济赔偿金额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301人看过2024-01-19
    根据我国相关相关的法规,只要驳回以后,就代表已经进行过公开的审查了,公开的技术是不能够申请任何发明的,如果是实用型的都被驳回,那么申请发明基本上很难去再申请,因为发明是要做实质性审查的,会更加的严格要求,也会比较的高,很难再去获得重新申请这样的成功通过的机会,因此我们在做专业审查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和小心,这样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的专利能够通过审查。
  • 138人看过2024-01-19
    我国专利转让通常以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剩发明权。

    2、专利实施排他许可,是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仅专利权人与这个家企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不可以将该专利再次转方给第三方。

    3、专利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生产该专利,亦可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

  • 131人看过2024-01-19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二)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三)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五)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六)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494人看过2024-01-19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137人看过2024-01-1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八)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九)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127人看过2024-01-19
    商标侵权是一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犯商标权主要是给予民事或行政方面的处罚,但如果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某个犯罪的立案标准,则就要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后,就民事赔偿部分,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如果商标侵权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19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 162人看过2024-01-19

    1.提前做好域名布局

    在企业成立之初,首先就对和公司、品牌、产品、业务、创始人等相关的域名做好抢注保护工作,防止被其他人抢注,从事抹黑企业形象的行为。

    2.域名到期之前及时续费

    随时关注域名状态,在域名到期之前及时续费,或者在注册域名时开启自动缴费功能,就能有效避免因域名到期而造成的域名抢注情况的发生。

  • 131人看过2024-01-19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哪些作品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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