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八)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九)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提前做好域名布局
在企业成立之初,首先就对和公司、品牌、产品、业务、创始人等相关的域名做好抢注保护工作,防止被其他人抢注,从事抹黑企业形象的行为。
2.域名到期之前及时续费
随时关注域名状态,在域名到期之前及时续费,或者在注册域名时开启自动缴费功能,就能有效避免因域名到期而造成的域名抢注情况的发生。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哪些作品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