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
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
3、评估机构派遣小组进驻现场考察专利研发的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
4、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
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
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一、专利评估收费一般是根据评估价值收费的,收取50%评估费。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可以归两个人所有的,可以由两人共同申请专利。
可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是可以依法转让给子公司的,转让专利给子公司时,要经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同意,并且要办理登记手续。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排他许可合同是要备案的,但并不是强制备案,不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